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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还能反悔吗?

admin2022-01-10292

  问:无纺布袋订做电话15838231350曾某某是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的职员,6月26日,曾某某根据该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第二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日期为7月25日,离职类型为辞职,离职原因为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但是,在7月2日及7月10日时,曾某某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拒绝了曾某某的撤销请求,并向曾某某回复称“你于7月10日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请问,该公司可以依法拒绝曾某某的撤销离职申请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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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因此,公司拒绝曾某某的撤销离职申请要求。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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