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微信同号 欢迎咨询

【山东】淄博鲁中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被罚款30000元

admin2022-03-09228

原标题:【山东】帆布袋订做15838231350淄博鲁中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被罚款30000元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鲁中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处罚〔2021〕33号当事人:淄博鲁中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BX6NX5P      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路北华泰门东侧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邓吉强                            经查,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档案、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登记表、帆布袋订做15838231350现场拍摄照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 .appendQr_wrap{border:1px solid #E6E6E6;padding:8px;} .appendQr_normal{float:left;} .appendQr_normal img{width:74px;} .appendQr_normal_txt{float:left;font-size:20px;line-height:74px;padding-left:20px;color:#333;}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微信号:1522508003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本文链接:http://hnduobu.com/fanbudai/post/3313.html

阅读更多